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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测试1 (第2/2页)
項費用增加,死因裁判官的地位也因而提高。不過,死因裁判官的審判權限此時又發生問題。 1.9一八三六年,英國政府把記錄有關死亡資料的程序加以改善。國會通過的生死註冊法規定,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所有死亡事件都要登記,並規定這方面的責任須由死因裁判官及其他與死亡事件有關的人士負責。同年,國會又通過另一項法令,授權死因裁判官可傳召醫生出席死因研訊,以及在不能確定死因的情況下,指令該名醫生進行剖屍檢驗。如果死因研訊陪審團要求,死因裁判官還可傳召更多醫事證人。此外,該法令初時規定政府須負責證人的開支,後來還規定死因研訊的所有合理開支,都應發還給付出開支者。 1.10一八六零年,國會通過郡縣死因裁判官法。該法令規定死因裁判官應獲發給薪金,以代替收取費用。同年,一份國會報告書提議,死因裁判官召開研訊的權限,應包括所有暴力或非自然死亡事件、原因未明的暴斃事件,以及任何看似自然但有理由懷疑涉及犯罪行為的死亡事件。這些建議後來成為一八八七年死因裁判官法的條文。該法令清楚指出,死因裁判官的工作不再是維護朝廷的經濟利益,他的主要工作是對死因和有關死亡的情況進行調查,以對整個社會有所交代。該法令規定: “倘某死因裁判官獲悉有人陳屍於其權限範圍內之地方,並有理由懷疑該人若非死於暴力,則為死於非命,或死於獄中,或由於陳屍的地方或情況而根據任何法令均須召開死因研訊,則不論死因是否在其管轄範圍內,該死因裁判官須在實際情況許可下盡快發出令狀,傳召不少於12名但不逾23名奉公守法良民,在某指定時間及地點出席研訊,以陪審員身份調查死者之死亡情況。” 不過,該法令並未規定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死亡事件。 1.11到了一九○一年,向死因裁判官報告的死亡事件每年約為6萬宗 ―― 相等於當時英格蘭及威爾斯兩地死亡事件總數的10%。在這些死亡事件中,差不多有三分之一沒有進行死因研訊。由於死因裁判官只有在進行死因研訊的情況下才可下令驗屍,因此那些並無進行死因研訊的死亡事件便只由政府登記,而沒有經過進一步的醫學調查。根據註冊總署署長(registrargeneral)在較早一年發布的數字,死因裁判官所拒絕進行死因研訊的個案中,約有7,500宗在登記時被列為“未經證實死因”的。 1.12英國政府在一九一○年首次認定死因裁判官可以進行與死因研訊相差不遠的調查工作。當時的死因裁判官專責委員會曾建議“任何未獲醫生簽署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没有时间过来看看你现在是不是可以不用那么麻烦,。,。,。我去看看啊你怎么回事了呀我去接你去